小儿的脑瘫疗效评估方法尚不统一,1998年中残联制定了“肢体残疾康复训练评估标准”,是对多种肢体残疾的评估标准,对脑瘫患者虽能应用,但针对性不强。现将我院自94年试用标准和残联标准同时介绍如下,供同道参考。
一、我院分度及疗效评估方法
1.脑瘫分度评估标准
(1)极重度
生活完全不能自理,主要运动功能评分在21分以下。
(2)重度
生活大部分需要帮助或明显低于正常同龄儿,主要运动功能评分24—33分。
(3)中度
生活大部分可以自理或低于正常同龄儿,主要运动功能评分36—45分。
(4)轻度
生活基本可以自理或基本与正常同龄儿相同,主要运动功能评分48—57分。
(5)临床基本痊愈
能参与或回归社会,或与正常同龄儿无别,主要功能评分达60分以上。
2.疗效评定标准
(1)显效:
治疗前后病情进展一度主要运动功能评分在12分以上者,或各项总分进展之和达到20分以上者。
(2)有效:
主要运动功能得分6分以上,总分合计10分以上。
(3)进步总分在5—10分之间者。
注:1岁以内患儿评估时加分:
主要功能中的抓握、站立、独走三项达到6分标准即算9分,达到3分标准即算6分。
3.小儿脑瘫分度及疗效评估试行草案
主要运动功能 |
9分 |
6分 |
3分 |
0分 |
竖头 |
正常 |
能坚持5分钟以上 |
偶尔能竖起 |
不能 |
坐 |
独坐正常 |
能坐5分钟以上 |
能靠墙坐 |
不能 |
翻身 |
正常 |
能从仰卧翻俯卧 |
只能翻上半身 |
不能 |
爬行 |
正常 |
不能跪爬 |
只能向前蠕动 |
不能 |
抓握 |
能做精细动作 |
大把抓 |
抓不紧或定向差 |
不能 |
站立 |
独站稳 |
能坚持5分钟以上 |
扶物或靠墙站 |
不能 |
走 |
正常 |
独走5步以上 |
扶车或领手走 |
不能 |
体征与伴随症 |
3分 |
2分 |
1分 |
0分 |
精神 |
反应灵敏 |
比较灵活 |
反应差 |
反应迟钝 |
表情 |
正常 |
偶尔有鬼脸 |
鬼脸明显 |
严重鬼脸 |
伴随癫痫 |
不发作 |
偶尔发作 |
经常发作 |
很严重 (天天有)
|
伴随智低 |
正常 |
轻度 |
中度 |
重或极重度 |
语言 |
正常 |
能说2—3个字 |
只能说单字 |
不能 |
咀嚼 |
正常 |
能吃软食 |
能吃半流 |
不能 |
吞咽 |
正常 |
稍有流洒 |
偶尔呛食 |
吞咽困难 |
流涎 |
不流 |
偶尔流 |
比前轻 |
明显流涎 |
肌张力 |
0级 |
1级 |
2—3级 |
4级 |
肌力 |
5级 |
3—4级 |
1—2级 |
0级 |
国窝角 |
180° |
170°—180° |
99°—70° |
<70 |
内收肌角 |
》120° |
119°—90° |
89°—70° |
<70 |
尖足 |
慢行能放平 |
偶尔能放平 |
只能前掌走路 |
马蹄足 |
步态 |
正常 |
慢走不歪斜 |
双手掌握平衡 |
不能掌握平衡 |